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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1号)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6/13/2023 10:56:00 AM 发布人:admin

    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环评机构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了公示方式和环评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管理。

    1.规范行政审批。强调环评编制信息情况表必须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导出;强化公参效力,明确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公示的网络平台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强调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提出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可作为改扩建项目环评编制的重要参考;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市试点碳排放评价。

    2.加强对环评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在全市推行环评信用失信记分工作,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规范实施通报批评及记分处罚的程序,并及时报送监管处理情况。同时严惩环评弄虚作假,一经核实,要求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环评批复。

    3.强化建设项目监管。一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并动态调整。对于环境影响大、工艺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审批、监测、执法、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是在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后,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期限、验收报告等信息,并按要求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及上传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

    4.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主动服务,加大宣传力度,重大项目提前介入;落实“好差评”评价制度;按部里有关文件要求,试点推行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内统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环评。

    三、文件意义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政策原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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