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竣工环保验收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调查与场地风险评估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是指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 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 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 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 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 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按照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可能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差 距分析、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划定突发 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五个步骤实施。
重庆后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是一家以环保咨询与环保工程为核心业务的综合环保咨询服务机构,由连续三届获得全国优秀甲级环评单位的原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技术骨干转制成立,公司综合实力强,技术经验丰富,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冶金机电、规划等多领域工程的环境咨询能力,圆满完成国内大型机场工程、码头工程、海洋工程的环评项目多项,公司具备掌握大气环境预测模型、机场噪声INM模型、MIKE模型的专门技术人才,是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理事委员单位、重庆市声学学会副理事长、重庆德阳商会副会长单位,在岗人员15人,其中技术人员12人,高级职称7人,6人持有国家注册环评工程师证书,4人持有军工保密资格证书,5人入库环评专家库,持有以水处理为核心环保专利技术多项,完成的环评报告多次获得省级以上优秀通报表彰。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2021年1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2021年4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要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1〕126号)的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我市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于2020年8月以渝环〔2020〕97号文件印发。党中央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作出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函》(渝环函〔2021〕674号)的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要修订《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答: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开工建设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有什么后果?
项目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常见问题